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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 “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 “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七条【社会共建】 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苏精品”认证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江苏精品”认证标准
第八条【标准体系】 “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第九条【评价通则】 《评价通则》以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内容包括与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与要求、组织实施等。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认证技术标准可采用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标准。
认证技术标准应当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涉及的指标应当具有领先性、示范性、可证实性,并兼顾社会关注的产品或服务特性,且通过《“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评价。
第三章 “江苏精品”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联盟认证】 认证联盟是由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的自愿性合作组织,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认证联盟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在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江苏精品”认证。
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承认认证联盟章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机构,按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认证联盟成员大会或联盟理事会批准成为认证联盟成员。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相关规定及认证联盟章程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十二条【认证人员】 认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认证从业资格后,从事相应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认证实施规则】 “江苏精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应当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等做出规定。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认证申请】 相应产品和服务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向认证联盟成员申请“江苏精品”认证。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提交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结论通知委托人。
第十五条【认证实施】 认证联盟成员依据《评价通则》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是否符合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等情况进行评定。对符合《评价通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依据“江苏精品”认证规则,开展与其申请对应的产品认证或服务认证。
第十六条【获得认证】 通过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江苏精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使用“江苏精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
第十七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认证联盟统一发布,其制定、使用与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认证联盟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
认证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注册名称和注册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或获得认证服务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发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认证收费】 认证联盟成员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乱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发证机构的监督审核】 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
第二十条【联盟管理】 认证联盟成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联盟章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监管】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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