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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263减化”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全省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城镇人口密集区,按照国家统计局《2016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3位城乡分类代码进行鉴别,原则上主城区(111)、城乡结合区(112)、镇中心区(121)、镇乡结合区(122)、特殊区域(123)均属城镇人口密集区(专业化工园区、集中区除外)。
二、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或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进度安排:2018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调查摸底评估,发布全省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名单;2018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上报搬迁改造行动方案;2018年12月底前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的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调查摸底评估。在全省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摸底排查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排查出所有处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筛选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安全防护距离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第13号公告)评估测算;有环评批复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执行环评批复要求,无环评批复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参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评估测算)。对列入名册的企业科学评估其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在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已列入升级一批、转移一批、关停一批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分别列入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企业名单(各级政府负总责,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安监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参与)。
(二)制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各地要成立专门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行动方案,结合全省“263减化”、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细化行动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行动方案要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各级政府负总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监等部门参与)。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升级内容、目标、步骤,加快升级改造进程。改造完成后要组织审核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必须符合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要求,逐企制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原则上由沿江地区向沿海地区转移、由化工园区外向化工园区内转移,产能过剩行业要实行等量和减量置换,严禁将工艺技术落后的化工企业转移迁建。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逐一制定关停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原则上要求关键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到位,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拆除到位的,必须做到断水、断电永久性停产。完成关闭退出的企业要组织考核验收,并在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负总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环保、安监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建设项目的自动控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工艺技术安全可靠,项目设计和建设符合规定,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各级政府负总责,环保、安监部门牵头,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
(五)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提前落实好职工分流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系列问题。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安全环保政策,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百姓满意的良好氛围。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公众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研究建立贯穿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形成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各级政府负总责,宣传、信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安监、金融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综合评估化工园区。研究制定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综合评价标准和办法,对现有化工园区(集中区)产业政策、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方面逐一评估和论证,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筛选明确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部门参与)。
(七)努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要求,坚持“绿色、集约、安全”导向,促进石化行业绿色转型、集群化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作用,坚决淘汰列入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严格限制过剩产能,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引导产能转移和低端产能退出。着力发展高端产能,努力打造沿海化工产业集群,做精做优沿江化工产业集群,重点发展大型一体化石油化工、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化工节能环保等四大产业。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各级政府负总责,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将关闭退出企业、项目搬出地企业统一纳入省级“263减化”和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等相关财政资金的奖补范围,省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升级改造企业和迁建企业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和推荐优质的升级改造企业和迁建企业对接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按国家规定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具体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各地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省商务厅、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对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工作要求
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总责,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安监部门发挥牵头推动作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每季度结束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进行联合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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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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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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