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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
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贯彻落实全省制造业大会精神和《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有效发挥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企业装备智能化和互联网化发展水平,培育转型升级新动能,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特制定2017年度项目指南。
一、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优势
(一)示范智能车间奖补项目
1.支持重点。企业围绕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装备互联互通、生产过程调度、产品信息追溯、环境和资源能源消耗监控、设计生产联动协同等进行车间智能化改造,创建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智能车间,在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实现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申报条件。2016年度第二批和2017年度第一批省级优秀示范智能车间。
3.支持方式。一次性奖补。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示范智能车间建设企业。(不需申报)
(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智能化升级项目
1.支持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细分市场占有率高的“隐形冠军”企业。
2.申报条件。省认定的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产品企业;2016年度苏南、苏中地区企业在装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以及产品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400万元,苏北地区企业不低于200万元(提供有效发票);固定资产或技改(设备投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备案,2017年底前能竣工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项目,申报前项目实际投入总额应达到计划投入总额的60%以上;企业2016年度上缴税收,苏南、苏中地区企业不低于200万元,苏北地区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支持方式。按项目投入(剔除其他项目中已使用并获得支持的设备发票)给予一定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
(三)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项目
1.支持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支持和鼓励企业建设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创新手段和提升创新能力。
2.申报条件。(1)经省批准新建和经年度评估考核合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2016年度研发设备(包括软件)购置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3.支持方式。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助。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研发设备(包括软件)购置费用(剔除其他项目中已使用并获得支持的设备发票)给予一定比例奖补。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四)高端装备研制赶超项目(招标)
1.支持重点。对标国际先进,支持智能制造、先进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农业、节能环保等领域产业转型升级急需关键高端装备、重点产业链短板装备自主研制。
2.申报条件。详见招标公告(另发)。
3.支持方式。对中标企业攻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此次不需申报。
(五)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招标)
1.支持重点。新一代信息技术及智能传感器、重大成套智能制造装备及智能机器人、战略新材料、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空天海洋装备等领域重大核心技术攻关;信息安全共性技术、数控装备质量技术、自动控制系统及元件质量技术、汽车轻量化质量技术等攻关。
2.申报条件。详见招标公告(另发)。
3.支持方式。对中标企业攻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此次不需申报。
(六)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项目
1.支持重点。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支持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带动性,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产业整体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开拓市场,鼓励用户单位首购首用省内自主创新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项目: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带动性强的省重大装备(首台套)突破市场推广应用初期的瓶颈。
2.申报条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且 2016年度累计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企业须提供买卖双方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2015年以后(含2015年度)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具有良好的行业推广应用价值,成套装备2016年单个合同额不低于200万元或累计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提供合同及发票),单机及关键部件2016年累计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提供合同及发票),装备研制单位与用户单位应签订示范项目合作协议。首台套保险试点项目:列入《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企业及产品名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
3.支持方式。按照新技术新产品、首台(套)重大装备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首台套保险试点项目按照《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江苏保监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经信科技〔2015〕277号)和《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江苏保监局关于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保险试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经信科技〔2016〕637号)执行。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生产单位联合应用单位申报;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单位联合用户单位申报。
(七)企业兼并重组项目
1.支持重点。以强化产业链延伸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为重点,通过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及综合运用互联网实现生产、管理、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成效显著的成功并购案例。优先支持实施跨国(境)高端制造企业的并购、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和品牌的并购项目。
2.申报条件。(1)江苏省境内注册企业发起兼并重组,并已入库报备《2016年度江苏省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信息库》。(2)2016年度成功并购国内外企业且社会影响大、行业带动力强、运行质态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3)兼并重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须绝对控股。(4)兼并重组协议中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海外并购、苏北地区企业可放宽至6000万元)。
3.支持方式。按照并购出资额、并购类型、并购成效给予分档奖励。
4.申报主体。兼并重组发起方企业。
(八)企业做优做强奖励项目
1.支持重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国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及产业集群区域品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
2.申报条件。2016年度获得相应认定。
3.支持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推动产业高端攀升优化发展
(九)“中国制造2025”苏南城市群试点示范切块奖补项目
根据苏南5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城市群试点示范年度方案实施及推动省市联动重点特色产业发展情况安排切块资金。申报通知另发。
(十)特色产业发展切块奖补项目
围绕苏中、苏北地区省市联动重点特色产业,对推动特色产业发展目标明确、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择优安排切块奖补。申报通知另发。
(十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项目
1.支持重点。引导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注重投资的质量与效益。
2.申报条件。(1)企业应有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方向,项目实施地在江苏省境内。(2)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取得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3)企业2016年度已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抵扣部分)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4)企业自2014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未有严重失信行为。
3.支持方式。按照企业2016年度已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剔除已作进项转出的部分和不动产抵扣部分)对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企业环比新增税收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注:已先行组织申报。
(十二)工业设计融合发展及产业化项目
1.支持重点。工业设计融合发展平台项目、2016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和江苏省工业设计产品金奖奖励项目。
2.申报条件。(1)平台项目:列入省经信委合作共建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有完善的服务机制、专业的服务能力和成功的融合发展案例;项目2016年投入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对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企业设计创新能力有显著的推动作用;项目产业化预期前景好,实施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2)奖励项目:获得2016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和江苏省工业设计产品金奖的企业。
3.支持方式。平台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单位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投入等给予补助;奖励项目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
(十三)智慧物流示范项目
1. 支持重点。智慧物流供应链管理(一体化智慧物流供应链管理、一体化智慧物流枢纽运作、智慧物流供应链方案设计与管理项目等)、智慧物流互联网交易平台(物流供需撮合智慧平台建设、网上全程供应链追溯系统建设、网上一站式物流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智能化运输、仓储、配送(智能化物流运输、自动化物流仓储、智慧化物流配送、网络化多式联运,丝绸之路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等区域性智慧物流一体化运作项目等)示范项目。
2.申报条件。申报主体须已被认定为省重点物流基地(园区)或企业;项目有完整的项目需求分析、投资计划及实施方案,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项目有完善的平台运作团队、制度和专项周转资金保障;本年度项目正在实施;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用于智慧化物流改造的投入不低于30%)。
3.支持方式。按照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申报主体。省重点物流基地(园区)或企业。
三、构建企业发展服务体系
(十四)“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项目
1. 支持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智能制造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实施“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计划。
2.申报条件。纳入“英才名匠”产业人才培训计划,申报主体已开展2年以上产业人才培训工作并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场所和条件,课程研发能力强、培训方案科学,年培训中高端人才500人以上,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中高级技术技能职称的教师不少于10人,组织管理规范,培训成效突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
3.支持方式。根据培训绩效给予奖补。
4.申报主体。以省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为主的优质培训机构。
(十五)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1.支持重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三星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参与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设,为推动中小微企业管理升级、小微企业进规模培育提供的重点服务以及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查询、创业辅导、质量管理、管理咨询、法律援助、设备共享、融资对接、技术推广、高标准厂房建设及租赁、市场开拓和合作交流等公共服务。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围绕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帮助初创企业健康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创新以及培育行业领军人才、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的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人才培育平台或实训基地。
2.申报条件。平台建设和创业服务项目:国家级和省级三星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参与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窗口平台,2016年度建设和服务综合支出100万元以上,年度开展公共服务活动30场次以上,服务小微企业数100家以上,其中政策咨询和信息等公益性服务占比达20%;纳入年度推进小微企业成长培育计划、中小企业管理素质提升行动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重点项目,提供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跟踪服务小微企业成长培育企业达50家以上,提供专业化、特色化公共服务不少于2项;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16年度入驻企业数不低于50家,小微企业数不低于80%,前两年度培育进入规模企业不低于3家,创业基地建设和服务投入不低于50万元;国家、省认定的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平台2016年度软硬件投入和技术服务支出100万元以上,或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资源共享与链接服务30次以上;2016年度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先进地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高标准厂房项目;特色产业集群2016年度为15家以上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标准厂房租赁服务,对中小微企业收取租金标准低于市场一般标准20%以上,年度减免租金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租赁面积不少于6000平米。融资和培训服务项目:省内各地设立的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平台、中小企业统贷平台等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年度帮扶企业融资户数超过100家或融资总额超过3亿元;培训对象主要面向全省中小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围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百千万”工程和年度目标任务,培训质量高、成效明显,学员测评满意度80%以上。市场开拓和合作交流项目:江苏省中小企业境外服务平台;工信部或省政府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省经信委组织或主办的中小企业经贸交流活动、产业对接活动和合作平台。
3.支持方式。对国家级和省级三星级以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给予奖补。其他项目按项目投入、服务绩效等给予奖补。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运营单位、服务项目实施机构。
(十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管理应用项目
1.支持重点。(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和重点课题研究;(2)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运维及升级改造、各级各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信用江苏”网站的运行维护及升级改造、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第三方软件测评;(3)省级部门、设区市及县级试点地区重点部门行政管理中将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嵌入行政管理流程中的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示范项目和联动奖惩等特色应用示范项目;(4)各设区市组织实施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5)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信用人才培训项目;(6)培育有品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其开发包含市场需求的信用技术和产品,大力拓展信用服务市场。
2.申报条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信用办(公共信用中心)、申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县级地区信用办实施的前期工作充分,具备实施条件或已经开始建设的项目,或者已入库且实施效果较好的项目。
3. 支持方式。根据项目投入和实施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4. 申报主体。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信用管理部门、省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省内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
四、促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十七)大中型企业互联网化提升项目
1.支持重点。大力支持地区优势及特色产业企业互联网化创新。研发设计协同化,完善产品研发设计数字化网络化环境,建立及时响应、持续改进、全流程创新的产品研发设计创新体系,发展众创设计、众包设计、用户参与设计等新型研发设计模式;生产管控集成化,加快信息化升级改造,促进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链管理(SCM)、产品数据管理(PDM/PL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关键管控软件的普及,促进软硬件系统集成互联、管控系统解决方案及咨询服务的推广应用;购销经营平台化,自建电商平台或应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线上购销、供应链管理和创新服务,发展以销定产、个性化定制等产品销售模式;制造服务网络化,提高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运用移动O2O(线上线下)、云计算、大数据等打造用户聚合平台、多元社交平台,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服务模式创新,开展质量控制、过程优化、远程维护、故障预警等在线延伸服务,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承包总集成等增值服务。
2.申报条件。2016年度企业在研发设计、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制造执行、资源计划管理、平台建设、供应链管理、市场服务、网络建设等重点环节的信息化投入不低于400万元。已完成信息化投入部分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专项审计报告,并须提供有效的信息化软硬件、系统集成和相关服务购置发票(可包含管控集成、平台建设、推广等费用,智能终端、执行装备、仿真仪表购置费用,基础设施适应性改造(含工业互联网企企通工程)费用,人才引进<须提供高级人才证明材料与引进合同>、咨询服务及教育培训费用(占信息化投入的比例不超过20%),企业内参与项目建设和维护的人员工资(占信息化投入的比例不超过10%),发票开具时间应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支持方式。按照项目投入额(剔除其他项目中已使用并获得支持的设备发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
(十八)大中型企业互联网化支撑项目
1.支持重点。(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达标企业;(2)“双创”平台示范企业;(3)互联网化优秀服务机构(含两化融合贯标服务机构及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
2.申报条件。(1)持有国家评定通过证书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证书颁发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2)2016年度获批国家级、省级“双创”平台示范企业,以部、省经信部门批文为准,需提供平台建设费用相关的审计报告。(3)2016年度获批省级互联网化优秀服务机构,以省经信委批文为准,须提供上年度互联网化服务发票复印件及上年度互联网化服务销售总额的审计报告。工信部核准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服务机构,须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上年度贯标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
3.支持方式。按项目投入或服务绩效等给予奖补。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及服务机构。
(十九)集成电路、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
1.支持重点。集成电路:(1)高端通用芯片设计。高端服务器芯片、数字信号处理(DSP)芯片、移动智能终端芯片、电路可编程及可传动门阵列(FPGA)芯片、微控制单元(MCU)芯片、低功耗电源管理类芯片、高速模拟混合集成电路芯片、射频芯片、高压大功率芯片、网络通信核心芯片等、智能制造专用芯片。(2)芯片制造。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和特色工艺开发。(3)先进封装测试。芯片级封装(CSP)、封装体堆叠封装(PoP、PiP)、圆片级封装(Fan-out WLP)、微机电系统(MEMS)器件封装、快速高密度封装、多芯片的模组封装、高压大功率器件封装、高频高密度有机基板和玻璃基板技术,以及硅通孔(TSV)和三维封装等所涉及的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和系统级封装(SiP)测试及可靠性评估技术等。(4)装备和材料。集成电路用装备和材料的研发生产。(5)服务平台。入选国家工信部“芯火”双创平台、国家级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省级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重要平台。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1)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新型智能传感器技术,超高频及微波RFID,智能硬件,窄带物联网,智能工业核心技术与关键设备,北斗卫星导航芯片及模块,量子通信、新一代移动通信、高端路由等信息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2)行业重大应用。物联网重点行业重大应用(智能工业、智能节能环保、智能家居安防等),北斗卫星导航应用平台与系统。
2.申报条件。申报主体正常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已开始实施,2016年实际完成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须提供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拥有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省级以上鉴定成果等研发成果以及相应的市场应用基础,项目前景好、实施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其中行业重大应用项目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得到国家部委和省重点推广(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技术先进、示范效应明显、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3.支持方式。技术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行业重大应用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投资额及实施效果分档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
(二十)软件与互联网、大数据项目
1.支持重点。(1)技术和标准研发。研发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包括工业控制系统、工业应用软件、故障诊断软件、工业互联网协议等; AI(人工智能)、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区块链等基础技术研发,海量数据存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信息安全、建模融合、机器学习等大数据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以及相关核心标准的研发。(2)信息服务。为智能制造提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重点行业、领域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示范。(3)载体与服务保障。省市共建互联网产业园和互联网众创园、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园;软件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软件互联网骨干企业;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及大赛二等奖以上落户企业;软件互联网人才团队与服务机构等。
2.申报条件。(1)技术和标准研发。项目于2016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期不超过3年,计划总投入不低于600万元,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2)信息服务。企业2016年累计的相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须提供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技术支撑的销售发票)。(3)载体与服务保障。地方政府与省市合作共建的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众创园及云计算和大数据产业园,“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承办方可为地方政府)及大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落地项目,面向特色领域或行业的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平台及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软件与互联网双创团队,2016年度新入围的中国软件百强和互联网百强企业,实施并通过国家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的企业。
3.支持方式。技术和标准研发项目及软件和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软件互联网人才团队项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信息服务项目按服务收入或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载体与服务保障项目给予切块支持或按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园区运营主体(大赛承办方可为地方政府)。符合大数据行动计划支持重点领域的云计算和大数据示范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单独申报,或联合应用单位申报。
(二十一)智慧江苏建设重大示范工程及行业电商平台项目
1. 支持重点。智慧江苏重大示范工程项目:支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重点领域民生服务平台、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功能整合项目以及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系统项目;支持行业信息化应用推进项目建设;支持信息消费公共服务平台、本地化生活服务平台、分享经济平台、信息消费领域双创项目;支持移动互联网优秀APP、跨地区的优秀智慧应用以及农村信息化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行业电商平台项目:支持综合电商平台企业、生产性服务企业、电商孵化机构等服务于省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电商应用;鼓励能源、化工、钢铁、电子、轻纺、医药等重点行业企业建设国内领先并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行业电商平台;支持制造领域生产经营企业围绕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建设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2.申报条件。智慧江苏重大示范工程项目:须符合“十三五”智慧江苏建设规划、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方向,并列入省信息化建设重点工程,或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示范试点工程建设任务,其中行业信息化应用推进项目、移动互联网优秀APP以及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须由省经信委(省信息化办)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行业电商平台项目: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平台建设及应用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3.支持方式。智慧江苏重大示范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行业信息化应用推进项目、移动互联网十佳APP以及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行业电商平台项目按2016年度平台建设及应用投入(凭2016年度有效凭据)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园区运营主体,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可作为参与单位联合申报。
五、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二十二)节能改造项目
1.支持重点。工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或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配电变压器和电机更新及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量系统优化、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节能改造项目:依托改造的生产装置应符合产业政策且投产2年以上,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高效用能设备,实施以提高能效为目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不低于800吨标准煤,其中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节电量应不低于200万千瓦时,半导体照明项目节电量不少于50万千瓦时),优先支持新技术应用或技术集成应用并在同行业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节能效果好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半导体照明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项目应在2016年(含)以后完工或申报前实际投入总额应达到计划投入总额的60%以上。电机更新项目,2016年(含)以来购买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内的一级、二级能效电机替代原有老旧电机,并已安装使用;配电变压器更新项目应按照《江苏省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规定,2016年(含)以来购买的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节能产品认证的能效等级二级以上产品替代落后高耗能配电变压器,并已安装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格,服务对象为省内用能单位,改造项目投入的70%以上由节能技术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技术服务公司通过与企业分享项目节能效益获取收益;项目在2016年建成投产,节能效果明显,工业项目节能量或合计节能量不低于300吨标准煤,非工项目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3.支持方式。按节能量分档奖补。电机及变压器更新项目按电机负荷或变压器容量给予补助。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二十三)绿色制造项目
1.支持重点。水污染物削减、节水、废弃物资源化、产业绿色协同链接、有毒有害物质减量(替代)、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燃煤窑炉能源低碳化改造、基础制造工艺绿色化改造、机电产品再制造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技术先进,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效果显著。重点支持实施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推广价值或对行业、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绿色制造项目;重点支持绿色工厂等创建、再制造试点、工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试点等试点单位和地区实施绿色制造项目。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800万元,项目应在2016年(含)以后完工或申报前实际投入总额应达到计划投入总额的60%以上,其中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须达到年10万吨以上;其中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须列入各市《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2015-2020)》,在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等四个领域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实施的改造项目。
3.支持方式。按项目技术设备投资额(凭有效发票,剔除其他项目中已使用并获得支持的设备发票)给予分档奖补。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
(二十四)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及示范应用项目
1.支持重点。技术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对地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高效节能设备、余热余能利用设备、水和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装备等)产业化;以骨干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配套,实施的工程总承包示范项目;支持各地发挥优势,组建从工程设计、产品成套、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全产业链承揽水、气和固废治理项目的总包实体公司。
2.申报条件。产业化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额不低于800万元,工程总承包示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应在2016年(含)以后完工或申报前实际投入总额应达到计划投入总额的60%以上;组建总包实体公司,应是2016年以来成立,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并承揽总包工程项目的。
3.支持方式。按项目技术设备(或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额(凭有效发票,剔除其他项目中已使用并获得支持的设备发票)给予分档奖补;总包公司奖励按总承包工程项目销售发票金额累计分档奖励。
4.申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企业。
(二十五)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1.支持重点。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和淘汰低端低效产能项目。
2.申报条件。承担2016年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任务和列入省淘汰低端低效产能目标任务的项目,须通过省市经信部门组织的考核验收,分流职工安置到位。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退出产能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或主体设备调整改造后转变用途,不再用于生产原有产品;淘汰低端低效产能项目须拆除相应生产线主体设备;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3.支持方式。按实际化解和淘汰的产能给予奖补。
4.申报主体。完成省去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或基层政府(以赎买等方式接管资产并由政府负责拆除的,以及政府主导对企业实施关闭且证照已经注销的)。
注:申报通知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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