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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沛县2016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支持外经贸
稳增长专项资金(切块)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各类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按不超过摊位费支出的50%予以支持。
企业参加县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补足其展位费及展品(体积超1m³且重量达1吨)单程运输费,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人员费用予以补贴,补贴标准10000元/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限2人。对参加广交会企业,每个标准展位支持不超过1万元,特装展位每个不超过2万元,对于实际展位费不足补贴额,按照实际摊位费补贴;参加华交会的企业对其展位费据实补贴。
对未享受过补助的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境外宣传广告(包括路牌、报刊、影视广告)、境外专利申请、管理体系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和产品体系初次认证等继续按省财政厅、商务厅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的办法执行,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对我县县内企业投保的进出口信用险,未获得支持的项目,在国家指定的保险公司,按企业实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30%补助。
(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在境外新设或增资境外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投资),根据当年实际投资额(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给予支持。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上限 |
补助最高限额(万元) |
新设、增资、并购的境外矿产资源、农林牧渔业领域合作企业,当年实际投资100-1000万美元。 |
5% |
20 |
设立、增资、并购营销机构或收购国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科技企业、知名品牌,当年实际投资50-200万美元。 |
5% |
10 |
转移过剩产能,当年实际投资50-200万美元。 |
3% |
10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补助。对已开工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金额分档给予补助,对我县企业联合承揽境外大项目,合同额可合并计算,补助额按其实际承揽份额计算。
项目合同额(万美元) |
补助金额(万元) |
3000--1000 |
最高20 |
1000-- 500 |
最高10 |
500--50 |
最高5 |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补贴。对企业当年支付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 5 万元。单个项目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企业运保费补贴。对我县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过其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当年带动出口(非企业贸易行为)50-500万美元的,给予实际运保费不超过3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中介服务费用补助。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业务过程中,委托县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且对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已顺利签约、实施,给予其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10%的补贴,每个企业上限不超过10万元。
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费用补助。经政府批准成立的外派劳务服务平台已正常开展业务,且有外派劳务实绩、无严重劳务纠纷的、无重大影响,未享受过补助的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下的补助。
(四) 进出口结构调整
1.鼓励出口结构调整。
对当年新获评的江苏省和市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以下和8万元以下。
2.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支持企业开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县商务部门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对经市商务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7万元以下奖励;经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五)对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奖励
服务贸易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徐州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收汇数据为准)且比上年增幅超过20%。每增长100万美元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奖励。增长不足100万美元的不予奖励。
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1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每10万美元给予1万元以下人民币奖励。不足10万美元的不予奖励。
(六)外经贸企业进出口增长奖励
对进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实体企业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15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之间的实体企业给予7万元以下奖励,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之间的实体企业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对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之间的实体企业给予3万元以下奖励,对年进出口额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之间的实体企业给予2万元以下奖励,对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之间的实体企业给予1万元以下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1);项目名称按照开拓国际市场、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进出口信用保险、进出口结构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填列。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者只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绩效评价表(含四张表)(附表3)
4.申报材料如果是外文的,请附中文翻译件。
5.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鉴;发票、汇款凭证、银行回单等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6.初审时申报企业必需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以便与其复印件核对;再审如有必要,申报企业也应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
7.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表2)(承诺书一个项目一份;申报企业需加盖单位印鉴、负责人、经手人签字,三者不可缺一,否则无效)。
(二)专项材料
1.开拓国际市场
(1)相关费用支出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境外发票需提供银行付汇单)等复印件;
(2)相关合同及参展通知、展位确认函、人员参会图片及其他证明等复印件;
(3)相关注册证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合同、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4)按照2016年省财政厅、商务厅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的办法提供资料。
2.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
(1)对外投资项目
①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②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③申请企业关于境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境外注册时间,境外经营地址,实际资金和实物投资额特别是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经营状况、利润回报情况等,境外企业获取境外资源或带动国内出口或获取技术、品牌等方面情况);
④赴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表回执复印件;
⑤境外汇款申请书、海关报关单等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复印件等。
⑥资金、设备在境外实际使用形成固定资产和各项费用支出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购建固定资产和费用支出的有关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⑦运保费补贴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带动出口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企业与经营单位一致或申请企业是发货单位,经营单位是本企业;运抵国(地区)与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一致;出口产品与申请企业业务相关)复印件等;
⑧境外企业建设或经营现场图片等。
(2)对外承包工程
①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书;
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③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保函复印件;
④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对于特殊国家的政府项目,其投标函与中标通知书可视为项目合同的,需驻外经商机构出具证明;
⑤投议标许可复印件;
⑥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书面意见;
⑦相关费用支出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境外发票需提供银行付汇单)等复印件;
⑧运保费补贴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带动出口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企业是经营单位或申请企业是发货单位,经营单位是本企业;运抵国(地区)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一致;出口产品与申请企业业务相关)复印件等;
⑨对外投资企业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的项目所产生的中介服务费,还需提供合同、相关费用支出发票、汇款凭证、中介机构注册登记证书、中介服务成果等复印件。
(3)对外劳务服务平台
①政府批文;
②外派劳务实绩证明。
3.对国际服务贸易业务
(1)服务贸易相关合同复印件;
(2)相关发票,银行付汇、收汇凭证复印件;
(3)徐州市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收汇数据(申报年度和上一年度)。
4.进出口信用保险
(1)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复印件;
(2)相关发票,银行付汇、收汇凭证复印件;
5.进出口结构调整
(1)江苏省和市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证明;
(2)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证明及实绩证明;
(3)省认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证明及实绩证明。
附表:1.项目资金申请表
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3.项目资金申报绩效评价表
附表1
项目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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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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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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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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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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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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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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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费 用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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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内容 |
实际发生金额(元) |
申请支持金额(元) |
批准支持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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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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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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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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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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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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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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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本企业申请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万元,同时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申请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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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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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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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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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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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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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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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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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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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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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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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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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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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额或执行额 |
万元 |
申请财政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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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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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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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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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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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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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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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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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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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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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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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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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