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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服务发〔2016〕694号)的要求,“十三五”期间将在全省评审100家左右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现将2016年度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服务业集聚区的内在关系
经过近10年的努力,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省级集聚区)已成为我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各地发展较好的服务业集聚区大多已入选省级集聚区。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集聚示范区)的主要目标是激励现有的省级集聚区提档升级,引领我省各类各级服务业集聚区向更高层级迈进,形成梯度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按照“市场导向、科学规划、优化存量、培育增量、创新驱动、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省级集聚区申报省级集聚示范区,同时其他符合条件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也可直接申报省级集聚示范区。原先125家省级集聚区的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鼓励各市在市级层面优化整合,如当地省级集聚区通过淘汰整合或升级为省级集聚示范区,造成数量空缺,可由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推荐其他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申报省级集聚区。省级集聚区名称及规划面积、四至边界、产业发展方向等发生较大调整的,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确认。
二、申报要求
考虑到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除满足《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外,不同地区申报2016年省级集聚示范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常州:申报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7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150亿。申报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5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80亿元);
(二)徐州、连云港、盐城、扬州、镇江、泰州、淮安、宿迁:申报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7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100亿元。申报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5类集聚示范区,2015年营业收入需超过50亿元;
三、申报程序
1、请在申报材料封面按照“江苏省ΧΧ(名称)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类别)”的格式填报集聚示范区名称及类别。
2、请认真填写集聚示范区基本情况表,编报集聚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光盘电子版),装订成册1式2份于10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逾期不予受理。
3、对新审定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将进行命名授牌。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 孙巍
联系电话:025-83392443
附件1:《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基本情况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8日
附件: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1:
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41号)文件要求,为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升示范工程加快实施,培育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六大重点服务产业和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六个细分服务行业。
第四条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生产性服务业百区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可以提出申请:
(一)园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生产性服务业营收占比超过70%,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园区;
(二)园区在过去两年经济规模持续提升,年营业收入水平处于所在省辖市同类园区的前十名。
(三)有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
(五)园区四至边界清晰,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对通过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六)集约利用土地,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物流类集聚区可放宽至250万/亩);
(七)经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批复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八)省发展改革委当年下发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报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园区发展规划;
(二)设立园区及管理机构的批件;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管理机构情况;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六条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
第七条通过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授予“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第八条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应按季度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集聚示范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各市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季度报告是集聚区考评的重要依据。考评不合格的集聚示范区,取消其省级资格,不再享受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每年考评靠前的集聚示范区将获得10-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省、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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