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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信委: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强力推动下,全省节能环保产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技术物质支撑。为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现将各地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参考名单发送你们,请协助做好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会员征集工作,并将各企业入会申请表(附件1,扫描件)于9月底前,反馈协会筹备组,同时抄省经信委节能处。
联系人:高荣华 陈姗姗
电话:025-86630131,86635741
附件:
1、关于筹备成立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的通知
2、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参考名单(略)
2016年8月15日关于筹备成立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江苏省民政厅同意批准,由南京大学等单位共同发起的“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筹建工作已经正式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会的性质宗旨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公正、团结、诚信、服务”的原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为会员交流提供平台,为加快推动我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请见协会章程(附后)。
二、协会的会员对象
(一)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协会的人员(含单位一把手、分管的领导、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咨询专家等。
三、协会的首批会员征集程序
(一)申请。本着自愿入会原则,由单位和个人向“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筹备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会员的需提交入会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个人会员的需提交入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各地申请材料先报送所在地市、县(市、区)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送协会筹备组。
入会申请表,请登陆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www.jseic.gov.cn)“公告公示”栏目内下载。
(二)审核。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审核入会申请,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四、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请各地、各单位本着自愿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首批会员征集工作,使首批会员充分体现广泛的代表性。
(二)申请加入协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所属服务机构也可以单独申请加入。
(三)协会的第一次会员大会拟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所有申报材料请于 10 月 1 日前送至协会筹备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筹备组)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曹都巷25号
邮政编码:210004
E-mail:jsjnhb@qq.com
联系人: 徐立
手 机: 13915967778,
电 话: 025-84269966
传 真: 025-52344169
附件:
1、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协会会员申请表
2、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筹备组
2016年8月10日
附件1、
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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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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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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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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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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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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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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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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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
□自有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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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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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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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上市公司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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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生产型企业 □贸易公司 □金融机构 □大专院校 □科研机构 □检测认证机构 □社团组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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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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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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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Jiangsu Energy Conserv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JSECE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节能环保相关生产、服务、研发、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为先,促进合理和节约用能,减少能源资源消耗,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为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创新、产业技术进步和装备水平提升,推动节能环境保护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结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实施节能环保技术装备行业领域的产品认证和节能环保有关的业务。
(二)出版节能环保刊物,编写教材,建设相关网站,举办展览会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节能环保的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四)向企业提供国内外节能环保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技术评估与推广等。
(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
(六)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特邀节能环保技术装备领域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在江苏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结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五)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8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代表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本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二)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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