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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
养殖污染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化种养结合发展,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路径,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和《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求,按照依法治理、以用促治、利用优先的基本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运行机制,以粪污无害化处理、粪肥全量化还田为重点,科学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促进畜禽粪肥低成本还田利用,积极稳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努力探索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新路径。
(二)主要目标。立足我省畜牧业和种植业特点,进一步引导养殖场户完善粪肥还田利用设施装备和配套种植用地,培育壮大社会服务主体,创新市场化运营模式,畅通粪肥还田渠道,调动种植户使用粪肥积极性,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匹配的种养业发展格局。建立健全粪肥还田利用体系、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粪肥还田技术更加规范、成本进一步降低,耕地地力不断提高,农作物品质明显提升,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畜牧业生态效益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后,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
二、突出重点,全力推行种养结合
(三)优化区域布局,构建种养结合发展新格局。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立足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根据当地环境容量、土地承载力,结合养殖需求,合理布局并落实畜牧业用地,加快养殖区域布局方案落地见效。畜牧大县要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明确粪肥利用的目标、途径和任务,非畜牧大县要将粪污还田利用纳入当地“十四五”畜牧业发展相关规划中予以推进。要统筹安排种养发展空间,以现代化养殖基地、规模化种植基地、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打造一批种养结合示范区。
(四)强化设施配套,夯实粪污还田利用基础。建立规模养殖场清单,实施清单化管理。推动畜禽养殖场改进养殖工艺,推广应用节水控污工艺和设备,实现源头减量。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促进养殖场户提档升级。粪污还田利用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内产生的粪污总量,并配套相应土地,土地配套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处理。推动养殖场采取圈舍气体净化、粪污覆盖贮存等措施,控制有害气体排放。
(五)因地因场施策,拓宽粪污还田利用渠道。统筹考虑本区域资源禀赋、种养基础,将畜禽粪肥作为替代化肥的重要肥料来源,着力推广应用堆(沤)肥、固液混合发酵等利用方式,可借鉴泰兴“户用蓄粪池+田头储存池+大田利用”、赣榆“1+12+N”(1个有机肥加工中心,12个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中心,N个生态循环农业基地)等粪污就地就近全量还田利用模式,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鼓励和支持养殖场依据粪污养分产生量和农作物养分需求量,通过租赁、协议等方式落实用肥土地,对无法足量配套用肥土地的养殖户,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组织与种植主体有效衔接。对无法就地就近利用的畜禽粪污,鼓励生产商品有机肥,扩大还田利用半径。鼓励有需求的种养主体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
(六)培育服务主体,畅通粪污还田利用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借鉴大丰、阜宁、泰兴、赣榆、海安等地做法,依托集中处理中心、农民合作社、基层畜牧兽医服务组织等主体,培育一批粪肥经纪公司、经纪人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行,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开展粪肥收运施用服务,打通粪肥还田利用瓶颈,解决粪肥还田利用难的现状,构建养殖、种植、社会化服务主体等多方共赢的市场化机制。
三、科学指导,助力种养结合发展
(七)明确规范标准,引导粪污合理还田利用。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还田利用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畜禽粪污收集、储存、输送设施运行安全,防止粪污直接排放河湖、沟渠。农田退水期和梅雨期暂停畜禽粪污还田,易受水淹的农田谨慎开展粪污还田。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原农业部制定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地方根据环境承载力出台相关标准规范的,配套土地面积从严执行。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容量,同时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八)强化技术支撑,提升粪污还田利用水平。发挥科研院校和农业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研发和集成推广,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方式、时间、用量等方面的指导。指导养殖场户根据实际养殖工艺采取全量收集、固液分离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方式,因地制宜选择合理运输和施用方式。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种植主体,通过机械深施、注射施肥等方式进行粪肥还田,提高养分利用。推广低蛋白日粮,降低畜禽养殖氮排泄量。开展技术培训,加强示范引领,总结提炼一批低成本、可复制、能推广、绿色高效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典型、新模式。
(九)建立利用计划,完善粪污还田管理制度。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使用时间及使用量等。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明确粪污去向,规范使用管理,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并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监管,依法推动粪污还田利用
(十)规范准入,加强粪污还田源头管控。督促养殖场户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切实履行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十一)依法监管,规范粪污还田行为。各地要强化日常监管,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对沼液、肥水等液体粪肥还田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能简单套用污水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粪污贮存、处理、利用、雨污分流等环保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要给予整改期限,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对施用畜禽粪肥超过土地养分需要量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进一步规范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增强服务意识,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十二)精准防控,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规范饲料、兽药生产和使用,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采取综合措施,从源头减少抗菌药物和重金属对环境污染的风险。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和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还田粪污特征污染因子的监督检测,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建立评估机制,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风险管控标准》(GB15648-2018),定期对畜禽粪污还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影响评估。
五、多措并举,保障粪污还田利用
(十三)强化政策支持,合力推动种养结合发展。各地要做好中央、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相关资金与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耕地地力保护与提升、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他中央和省级项目的衔接,争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畜禽粪肥运输、贮存、利用设施装备建设,推动出台畜禽粪肥就地就近利用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粪肥积极性。统筹利用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主体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支持培育一批种养结合型的新型经营主体。
(十四)加强统筹协调,协力推进种养结合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本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工作推动机制,合力推进畜禽粪肥还田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域特点,制定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调度工作进展,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种养主体粪肥还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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